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
责任编辑:赵慧阳 陈媛
统筹终审:高凤义
4、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2、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5、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来源:信息采编中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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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应当达到一级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