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语言资源十分丰富,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17个,“土家族、回族、白族、蒙古族、羌族、满族6个少数民族已转用汉语,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及仫佬族11个少数民族在使用自己的语言”。在11个仍使用自己语言的民族中,仡佬语和仫佬语的使用人数较少,仡佬语已濒危,其他9个民族的民族语言使用人数比例仍然比较高。从民族文字方面看,彝族和水族有自己传统的文字;苗族、布依族、侗族、壮族、瑶族使用的是新创拼音文字;仡佬族、畲族、毛南族、仫佬族没有自己的文字,而是借用汉字。
一、“语言生活”的概念梳理
关于“语言生活”这一概念,最早是1997年由李宇明先生两次提出,他曾提及:“凡学习、运用和研究语言文字的各种活动,以及对语言文字研究成果的各种应用,都属于语言生活的范畴。”[1]第二次提道:“运用和应用语言文字的各种社会活动和个人活动,可概称为‘语言生活’。”之后于2000年进一步指出:“语言生活包括语言学习、语言交际和利用语言进行各种各样的工作等内容,是人生的重要部分。”[2]后又于2005年提到“如果将与语言相关的各种活动称为‘语言生活’的话,语言的学习与教育、语言在各种场合各个领域的运用、语言研究及其成果的开发应用等,便都可归入语言生活的范畴。”[3]陈章太先生也使用过“语言生活”这一概念,给出相应的定义“是人们为了生存、交际和发展对语言文字的使用状况”。陈章太先生于2013年进一步认为“语言生活,是指人们对语言文字的学习、掌握和使用状况。语言生活的含义无比丰富……大到全球语言生活、洲际语言生活、区域语言生活、族群语言生活、领域语言生活等等,小到个人语言生活、家庭语言生活、场合语言生活等。另外,在网络时代,虚拟空间的语言生活越来越活跃,网络的语言使用也构成了语言生活的主要内容”[4]。
二、贵州少数民族语言生活
(一) 贵州少数民族宏观语言生活
1. 贵州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
(1) 学习国家政策阶段(1950年—1980年),这一时期在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相关政策制定颁布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响应,着手开展相应的民族语文实践工作。贵州省一方面配合专家对没有通用民族文字的苗族、布依族、侗族等本省的少数民族创制民族文字,另一方面在各领域、各层级都积极支持各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2) 贵州省政策初步创制阶段(1980年—2000 年),这一阶段贵州省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初见端倪,包含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之中,贵州省各级政府和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已注意到本省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仍然是空白,开始着手尝试创制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相关内容。
(3) 贵州省政策发展阶段(2000年—2010年),这一阶段工作重点一方面是反观之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推行情况,发现其中的不足,结合地区实际,对自治条例中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根据贵州省民族语言文字发展需要,制定专门性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例如2002年11月13日,贵州省民宗委和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02年7月30日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提及民族语言文字使用,2007年7月1日贵州省开始执行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中亦有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表述,还有一些其他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这些政策表述偏重于“双语教育”和“文化保护”两个方面。
(4) 贵州省政策逐步完善阶段(2010年以后),2010 年以后,贵州省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逐渐趋于完善,相关部门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更加细化、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2012年12月3日,《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出台;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贵州省民宗委颁布实施《贵州省翻译系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015年9月,《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随后《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标准》和《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实施方案》也随之印发执行。这一阶段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均更具针对性。《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目前处在调查研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