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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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民族语文事业

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的民族语文事业蓬勃发展,民族语文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程日新月异,取得显著成绩。

自治区民委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推动我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繁荣发展为主题,以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主线,以“创新管理、分类指导”为原则,狠抓宣传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自治区民委大力宣传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指导全区各盟市民委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蒙古语文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举办“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和谐美丽家园”为主题的“母语杯”书法大赛,为社会各界广泛了解蒙古语言文字搭建平台,营造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氛围。

稳步推进蒙古语文法制化建设。自治区民委始终把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为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盟市开展《条例》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为进一步完善蒙古语文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使《条例》的贯彻落实更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起草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修改稿已上报自治区法制办进行审核;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已经下发各盟市。

制定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调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工作者的积极性,推进蒙古语文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2015年1月,我们会同人社厅相关部门向人社部请示批准设立《条例》规定的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调研征求意见阶段。

检查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整顿情况。按照自治区政府用3年时间治理整顿我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底,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深入各盟市开展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整顿情况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务实有效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权限,签订承诺书。

重视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提高蒙汉两种文字并行率。从2013年起,自治区民委每年举办全区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和培训班,现已培训600多人次。目前,市、旗两级政府办均设立翻译科室,民族部门设有蒙古语文科室,分别配备了专门的翻译人员。如通辽市政府办公系统现有翻译人员17名,还组建了通辽市蒙古语文翻译协会,会员达200人。

建设社会服务性行业“蒙古语服务窗口”平台。

全区各盟市、旗县和少数民族苏木乡镇信访部门都配备了兼通蒙古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部门都有专门的蒙汉兼通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公检法司部门配备了专兼职蒙汉文翻译,为蒙古族群众提供母语法律援助服务。各服务窗口单位都设立了蒙汉文服务岗位,火车站、汽车站、民航站、医院等主要窗口服务单位都设立了蒙古语播音服务岗位,配备蒙汉兼通工作人员。这些公共服务平台的设立,为蒙古族群众提供了便利优质的服务,受到了广泛赞誉。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各民族干部群众学习、使用和研究蒙古语言文字。从2016年起,设立“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领域三项成果奖”,即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成果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成果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古籍整理成果奖,重点表彰奖励在蒙古语文科研领域、翻译领域、古籍整理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积极推进全国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2015年,我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被确定为全国蒙汉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单位。国家民委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试点验收组对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对我区创建工作中的警民共建和谐双语边境,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等创新经验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文正式命名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为全国第一批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民委决定在全区开展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每个盟市创建一个示范点,以此推动我区双语和谐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