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文
    主页 > 期刊导读 >

贵州民族语标准化测试可行性研究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大多数都还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各少数民族语言的历史发展、使用现状、社会功能存在很大差异,同汉语普通话相比差异更大。因此,开展民族语水平测试的原则与方法,必然与普通话测试不同。即使在少数民族语言内部亦不必要效仿一种模式。贵州民族语的社会功能正在不同程度地消退,保护与传承是当务之急。如何做好这一背景下的语言测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贵州民族语水平测试的必要性

贵州省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瑶族、白族、壮族、畲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满族、羌族。目前尚存的少数民族语言主要有苗语、布依语、侗语、彝语、水语、仡佬语、壮语、毛南语、瑶语、畲语,[1]此外还有莫话、锦话、巴哼话、草苗话等民族语地方话。在相应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语言仍是主要的交际工具,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不会说汉语。

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语种多,使用人口多,使用地区广,因此在许多领域和场合都需要使用民族语。比如,在民族地区任职的基层公务员,需要熟练掌握当地民族语,否则和少数民族群众交流就会存在障碍,工作就难以深入开展。在某些民族地区任教的教师,如果不掌握民族语,就难以开展教学。在民汉双语翻译方面,大量的民族古籍文献、口传文学需要翻译成汉文,同样也有一些汉文文献需要翻译成民族语,这都需要兼通民汉双语的专门人才。司法部门需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语言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因此在司法诉讼领域需要双语人才。在广播、影视领域,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需求,需要制作民族语节目和民族语影视作品,也需要精通民汉双语的特殊人才。随着民族地区旅游事业的迅猛发展,大批兼通民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很快为各地所需求。

对于民汉双语岗位人才的选拔,需要有关职能部门来对相关人员的民族语水平进行考核和认定,因此开展民族语水平测试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贵州民族语测试工作由来已久,只不过一直处在摸索阶段。1995年之前,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在入学考试中都有民族语口语考试环节,1996年后口语考试取消,到2012年该专业招生又重新设置口语考试环节,其目的就是要招收掌握民族语的学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2015年10月贵州省民宗委颁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就测试目的、语种范围、组织机构、测试员资格、应试人员条件、成绩等次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说明。本规定是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的指导性文件。

但是,从民族语测试的实践来看,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不深入,部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完善。比如,民族语测试能否照搬汉语普通话的测试方法,民族语测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应如何看待民族语的语言标准,应如何规范民族语测试工作(包括题型、题量、分值、评卷),如何实现民族语标准化测试目标,文种和语种应如何选择,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认识不清、解决不好,就难以使民族语测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应重视民族语测试和汉语普通话测试的差异

关于民族语的测试方法,许多人主张效仿汉语普通话的测试办法。我们认为民族语测试和普通话测试有很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二者的历史发展不同、使用现状不同以及在国家语言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贵州境内的民族语更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用汉语普通话的测试方法来套用民族语,是很不适合的。

(一)社会功能不同

汉语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尤其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定的等级标准。显然,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也是国家通用语。我国只有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才能保证各地、各方言区之间交际顺利、信息畅通,进而促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向前发展。因此,普通话的语言功能可以概况为:国家通用、推广普及。